11月28日下午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令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经过,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法令》对露天烧烤、点燃烟花爆竹等大众重视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则。
关于国家上位法未规则法律责任的制止行为,《法令》增加了法律责任,提高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刚性约束力。
例如,对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,由县级以上环境维护部分责令改正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理。
《法令》还规则,在寓居修建和商住修建中,制止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从事粉刷事务的经营项目。违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,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依法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内从事野外喷漆、喷涂、喷砂、制造玻璃钢等排放有毒有害化学气体作业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维护部分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理。
法令草案本来规则,机动车行进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,违背规则的由交警部分责令修正,并处以200元罚款。此外,还规则行进中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拖拉机不得驶入城市道路。违背规则的,由交警部分责令改正,处以200元罚款。
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,专家和有关部分提出,草案关于机动车行进、判定、判别过程中排放黑烟的规则具有主观性,施行难度大,易发生争议,主张予以删去。
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和公共交通、环卫、邮政、快递、城市物流配送等职业应当首先运用新动力和清洁动力机动车;或许替换新式城市公交车和游船,应当运用新动力和清洁动力动力燃料;在港区推行重型柴油车、高排放越野移动机械、运送车辆、装卸机械等港口作业设备运用新动力和清洁动力。